一、申请条件。(一)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 2 倍年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1.5 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 10万元。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2024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75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836元/年(653元/月)。
二、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数据比对、镇处审批、公开公示、备案审核”的程序办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主1寸免冠彩照1张,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致贫原因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上年度住院费用单据等。法定劳动年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城市低保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三、差额救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增发补助金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
四、备案管理。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五、动态管理。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止低保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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