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特困供养政策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94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15:41:4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15:41:49 名  称: 潜江市特困供养政策

发布日期:2024-07-31 15:41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条件。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主要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标准。2024年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1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86元/月、照料护理标准530元/月;2024年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9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49元/月、照料护理标准447元/月。

三、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办理程序。由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评议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召开评审会,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告之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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