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60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10:33:1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10:33:11 名  称: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23-07-03 10:33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一、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四类,一类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认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标准。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60%。

(三)住院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700元;四类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6500元。

(四)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及限额。一类救助对象为100%;二类救助对象为75%;三类救助对象为65%;四类救助对象为55%。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五)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500元的部分,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一、二类对象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外省域内按规定转诊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三、四类对象市域内按75%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外省域内按规定转诊的,按60%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给予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按200元、130元、80元标准给予资助,2025年度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基本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市域内从基层医疗机构连续上转的住院病人,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基层医疗机构连续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90%、75%、65%。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3、门诊报销比例。实行零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日基金支付限额,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35元;一级及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0元;村卫生室(卫生所)为15元。年度封顶线为400元。

(四)大病保险报销。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6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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