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监管。
一是签订相关合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后,镇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同时,要组织与农户和施工方签订《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农户和施工方按农村危房改造质量要求,如期完成好危房改造。若农户确有统建需求的,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施工,并与施工方、农户签订危房改造三方协议。
二是改造质量标准。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五个基本”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三是改造质量监管。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方要对危房改造加强自我管理,改造完成后要提交自我竣工验收单。同时,镇规建管办公室要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确保改造质量安全。
(二)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控制。
6类重点对象危房户大多数自筹资金的能力较弱,应引导他们先期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将新建住房基础打牢,待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再向上加层或向两侧扩建。原则上,1至3人户新建面积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3人户以上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主体建筑内厨房、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附属设施建设面积宜控制在20平方米内)。
(三)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
各镇规建管办公室在所在地农户完成危房改造并初步验收后,向市住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住建、市财政、市乡村振兴局三部门联合对申请验收的及时进行验收,按照一户一档资料,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验收包括改造质量情况和档案基本信息),验收后拨款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保“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验收时要完善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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