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石碑镇农村低保按标施保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5948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石碑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00:00:00 名  称: 高石碑镇农村低保按标施保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4 00:0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以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按标施保,则是按照政策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必须做到按户保障、差额补助、重点救助,保持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其中:按户保障,是指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对象包括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差额补助,是指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重点救助,是指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不低于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一、申请及受理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常见问题(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由谁受理?

低保申请应由镇人民政府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二)申请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怎么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统一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居住地负责配合开展入户调查、信息核对、评议公示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提供居住1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取消户籍类别后,城乡低保如何划分?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在低保审核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核对工作,凡是发现领取粮食补贴或退耕还林补贴的,应视为其有承包土地,按农村低保办理。

常见问题()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低保申请怎么处理?  

只要对象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都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常见问题()低保申请多长时间受理一次?

根据农村特点,应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低保申请。对于少数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应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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