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402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石碑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16:05:0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16:05:02 名  称: 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20 16:05

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严格对象认定,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按标施保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15〕60号)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潜江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必须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予以专门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中“近亲属”是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在职在岗的非直接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市级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是指本届村(居)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

  第五条  低保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相关材料时,应同步向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明其近亲属情况,如实填写《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审批档案材料,一份作为专项档案材料。   

  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市民政局批准享受低保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逐户建立专项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家庭调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低保保障情况以及《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表》等。同时,应填写《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对象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市民政局应对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的低保备案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开展重点复查(原则上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一次,城市最低保对象每季度一次),入户复查率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率应该做到100%。对备案对象中不再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应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  

  低保申请人故意隐瞒近亲属情况,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法规不予受理;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予以清退,并积极追回所领取的全部保障金。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应主动向其近亲属宣传解释低保政策。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违规为其近亲属办理低保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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