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1]
公共体育服务,是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体育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公共体育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2]
2023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等多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发改社会〔2023〕1072号),对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文件指出公共文化服务类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送戏曲下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读书看报、少数民族文化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类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和全民健身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大网.
[2]刘亮.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溯源与再认识[J].体育学刊,2011,18(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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