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1号);
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 号);
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2021年)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93号)。
二、适用范围
1.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 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经办科室(中心)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四、服务和咨询电话
0728-623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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