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第235号令《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二、适用范围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2020年1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度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从2019年12月起。对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经办科室(中心)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四、服务和咨询电话
0728-623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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