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石碑镇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方案
各区、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扎实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进一步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三、工作内容
(一)主动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证明书》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家庭,进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后,可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三)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因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的,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四)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春节前后或建军节进行。各地结合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五)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悬挂光荣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切实把悬挂光荣牌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确保全覆盖。
(二)把握时间节点。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倒排工期,按照应挂早挂、应挂尽挂原则,本次集中悬挂,各地要在2019年2月15日前基本悬挂完毕,并于2月15日上午前将悬挂情况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按照信息采集总量,实行悬挂全覆盖。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梳理剩下的工作任务,加班加点加快推进,同时,要采取采集点集中登记和主动登门入户的方式,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核对统计,建立悬挂光荣牌工作台账,做好建档立卡工作,记录每户家庭基本信息和悬挂光荣牌的情况,做到每块光荣牌有底可查,确保各个阶段无缝对接。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悬挂光荣牌的重要意义和悬挂光荣牌的特殊价值。各地要在人员集中居住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积极营造氛围,让广大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切实感受到社会尊崇,提升荣誉感、自豪感。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赴各地检查和督促,及时报告悬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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