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后湖段)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告知书
为全力促进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后湖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拟定对后湖管理区7户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进行有偿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完成入户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工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后湖段)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
征求部门:市征收办、后湖管理区
办公地址:后湖大道63号
邮箱:1464472057@qq.com
联系电话:0728-6741466
附件:《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后湖段)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后湖段)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后湖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征收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为依法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原则
遵循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征收目的、范围
为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后湖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后湖管理区7户居民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其中:张家窑办事处1户;天新场办事处4户;流塘办事处2户。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三)省发改委关于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4〕361号)
(四)关于沪渝高速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潜江段)征迁补偿的通知(沪渝潜协指〔2025〕1号)
(五)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2022年第5次会议纪要(〔2022〕5号)
四、征收主体
(一)房屋征收主体:潜江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潜江市后湖管理区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补偿方式
正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结合还建房安置,征收附属房只能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货币化安置
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依法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货币结合还建房安置
货币结合还建房安置根据被征收人的人口数确定还建房面积,根据房屋面积适用分类价格确定还建房购房款,具体如下:
1.依据征收工作启动时被征收人户籍状况,对被征收户成员按30㎡/人的标准给予指标价还建房面积。以下情形可以另享受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1)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结婚的,另给予30㎡/人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独生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另给予该独生子女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2)组合家庭中,户口不在管理区,经法院判决或民政部门协议判定给该家庭的子女以及丧偶方带回管理区的子女,享受管理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3)管理区居民结婚后在其他村(居)居住,因离婚或丧偶后回管理区居住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以享受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4)已经结婚未生育小孩的,可另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5)子女因在外上学户口迁出的,可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6)在部队服现役的公民,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另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7)正在服刑的管理区居民,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上述对象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不重复计算。
2.被征收人购买还建房,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计算购房款:
(1)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的购买价格为580元/㎡。
(2)购房面积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而又小于被征收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850元/㎡计算购买价格。
(3)购房面积既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又超出被征收人正房面积的部分,参照市场价1300元/㎡计算购买价格。每户按市场价购买还建房不得超过30㎡。
3.被征收人购买还建房时,购房款在补偿款中扣除。补偿款少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应在购房之日补足;补偿款多于购房款的,多出部分在签订正式协议后,支付给被征收人。
4.还建房位于后湖管理区返湾湖小区,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一年内,后湖管理区向被征收人交付还建房。
七、补偿项目和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正房补偿标准。正房补偿价值(含装修装饰价值)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2.附属房屋补偿标准。偏房、杂屋、围墙、地坪等附属房屋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如果树、绿化树、杂树类等)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4.设备迁移补偿标准。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户;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宽带迁移费300元/户;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费300元/台;三匹及以上空调拆装费5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 电、气热水器300元/台。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1.搬迁费:不超过3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涉及征收正房的,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6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赔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被征收房屋系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适当补助。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八、被征房屋认定办法
(一)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提出异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评估测绘公司等部门核定。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属地社区等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建筑认定,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
(三)未被认定合法建筑的房屋及自行搭建房经征收部门认定后按照附属房标准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在征收安置工作启动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房屋存在抵押、租赁、转借等情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涤除、解除被征房屋的抵押、租赁、转借等负担和手续,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九、征收期限
自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十、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逾期,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潜江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执行。
十一、搬迁期限、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或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及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钥匙。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奖励办法
(一)对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正房补偿可按不超过1:1.2的比例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平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楼房一次性奖励8000元。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提前拆除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
(四)所有奖励只适用于征收正房的被征收人,只征收附属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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