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三部分)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291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15:34:2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15:34:24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三部分)

发布日期:2021-06-22 15:34 来源:潜江市后湖管理区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户籍管理秩序的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无论是从城市迁往农村,还是从农村迁往城市,都需要户籍管理制度的规范。当前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仍在不断的改革和变迁中,正向美好的前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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