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户籍管理秩序的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无论是从城市迁往农村,还是从农村迁往城市,都需要户籍管理制度的规范。当前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仍在不断的改革和变迁中,正向美好的前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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