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场、场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有关精神要求,根据《市农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场管理的办法》(潜办发〔2015〕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原则。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农场机关食堂进行,餐食以家常菜为主。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允许发纪念品和土特产。接待禁止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二、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仅限于农场场部机关,分场及生产队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医院、水厂以核定为准。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同场公款吃请。
三、公务接待标准:一般来客每人每次40—60元,经农场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次90元。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是今后出台相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程序
(一)接待国家、省、市领导到农场指导工作或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活动凭通知单(或电话通知单)接待,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必须凭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二)严格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接待人员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到农场机关后勤部门登记,并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含接待人数、接待标准、经办人等),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单)一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食堂要严格按审批单规定合理安排菜品,既保证够用,又体现节约,如超过审批单规定标准,必须向农场机关后勤部门报告。否则,超过部分由食堂自行承担。
(四)进餐结束后,由部门经手签字,连同公函(或电话通知单),事前审批单、菜单、财务票据一并交食堂,由食堂每月底汇总结算。
五、特殊情况有关规定
(一)因特殊情况(食堂停电、停水,接待能力有限或必须在区外接待),公务接待需到农场机关食堂外招待的,必须报农场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进餐,然后按有关程序报帐。凡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在外进餐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二)招商引资接待参照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控制总额,杜绝浪费。接待前应经农场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三)凡在农场会计核算中心报帐的二级单位无内部食堂的,一律到农场机关食堂进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报农场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帐。
(四)分场季节性、阶段性工作期间工作餐管理,按农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无食堂的城区办事处,连同机关(含二级单位)纳入零星、误餐的人员(需报农场分管财经负责人审批确认),可在食堂享受工作餐待遇。零星人员一次性审定确认,误餐人员视工作需要“一事一定”。工作餐标准为15元/人,其中个人负担2元/人,单位负担13元/人。每月底由食堂汇总在农场财政所指导下统一报帐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现文件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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