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潜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125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浩口镇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10:5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10:55:00 名  称: 转发:潜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5 10:55 来源:浩口镇

潜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三条  市直各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园林街道办事处、泰丰街道办事处、杨市街道办事处、泽口街道办事处、周矶街道办事处、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周矶管理区、王场镇、竹根滩镇等地方应当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园林、泰丰、杨市、泽口、周矶、广华寺共六个街道办事处、周矶管理区、王场镇全域及竹根滩镇城东物流专用公路与城区接壤区域(竹根滩镇三江村、万滩村、潜河村、潭口村、泗河村、彭洲村)

第五条  市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

(三)化工园区范围内;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全市除第四条规定的区域外的其它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镇、建成区及化工园区划定为禁鞭区。

第六条  市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或场所,全年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防止形成烟花爆竹零售聚集市场。

第八条  重大庆典活动或大型公益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按许可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九条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在楼顶、楼道、阳台、室内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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