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死亡注销、入伍注销
死亡注销:
第六十条 〔基本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六十一条 〔户口迁移途中死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死亡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死亡证明办理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死亡未注销户口规定〕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发现后应当向死者家属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死者家属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死者家属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经调查核实后注销户口。
入伍注销:
第六十三条 〔基本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第六十四条 〔入伍未注销户口规定〕入伍后超过一个月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者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通过告知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户主或者本人后注销户口。
第六十五条 〔大中专学校学生入伍注销户口〕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户口注销。
(一)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征入伍后,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交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二)户口在原籍的,应征入伍后,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注销。
第六十六条 〔军事院校招生注销户口〕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的新生,应当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者院校现役证明申报户口注销。
第六十七条 〔入伍注销后原身份证处理〕公民因应征入伍被注销户口的,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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