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浩口镇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46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浩口镇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15: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15:1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浩口镇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9 15:10

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浩口镇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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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口镇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行风建设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 10号)和《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46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潜江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以信息化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寓认证于无形”认证新模式,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建立以人为本、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发放真实准确,有效杜绝多领、冒领、骗取养老金等行为发生进一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健康运行全面建立资格认证工作常态化机制。

认证对象

资格认证的对象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20年10月9—1016日)。

1.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资格认证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镇人社中心、镇管所镇派出所司法扶贫办、民政教育学区镇卫生院、各村(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中心人社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统筹协调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各村(居)及有关单位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目标任务。

2.开展业务培训。集中时间对资格认证工作开展逐级培训,镇人社中心负责对各村(居)经办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各村(居)经办人员协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自助操作认证。

3.广泛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认证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资格认证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各村(居)要充分发挥基层宣传优势,通过召开各种形式会议微信群、宣传专栏、宣传手册、宣传横幅等渠道,走村入户,对资格认证的工作对象及认证方法进行宣传引导,全面增强广大待遇领取人员认证意识,积极营造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20年10月19日—1130日

1.资格认证。

1)参保人员自助认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互联网认证渠道为“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社保小程序”),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登录“社保小程序”后,点击“资格认证”模块,选择“自助认证",按提示进行操作完成认证。

2亲友人员协助认证。已在“社保小程序”通过身份认证的人员,可点击“资格认证块,选择“为他人认证”,按提示进行操作,完成认证。

3困难人员上门认证。村(居)各工作专班应对贫困人员、孤寡人员、留守人员等困难群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工作台账。积极主动上门对接,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困难人员开展资格认证,确保认证工作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2.比对核查。

(1)人社、公安、民政、司法、卫、教育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访问部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比对查询系统或部级异地资格认证系统下载部级出行数据、就医数据以及公安人口库获取的死亡人员数据等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技术不断丰富本地数据资源,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数据共享,确保认证人员精准。

(2)人社中心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未参加社会保险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汇总统计分发至各村(居)及有关单位开展核查,并对疑点数据(人员健在去世外出不详、重复参保)等情况据实记录。

3.结果处理。

(1)待遇领取人员需每年完成一次资格认证认证周期按自然年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由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社保待遇。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确认失联或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一律暂停发放社保待遇,待再次认证成功后,从认证成功的次月起恢复并补发暂停月份的社保待遇。

(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由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如实上报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且定期向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人员基本信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4)待遇领取人员服刑的,由司法部门如实上报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且适时向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全服刑人员信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司法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确认后停发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社保待遇,待其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续发社保待遇,停发期间的社保待遇不予补发。

(5)待遇领取人员享受两种以上社保待遇的由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比对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及时停发其社保待遇并追回重复领取的社保待遇对拒不退还社保待遇的,由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4.总结分析(2020年12月1—1210日)。认证工作结束后,各村(居)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将资格认证完成情况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上报的工作材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并专题报政府。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村(居)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对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此次专项认证工作收到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人社部门作为专项认证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认证工作,确保专班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要对各阶段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村(居)要通过专题会议、公告公示、微信群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确保每名待遇领取人员知晓认证工作要求,确保完成认证工作目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中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造成待遇停发、待遇冒领、社保基金流失等不良后果的,由纪委监委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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