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负责民兵工作、双拥工作;国防教育、动员及征兵工作。
3、负责政府法制和普法宣传工作。
4、负责村民自治、村(社区)委员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
5、负责社会优抚、扶贫、救灾、救济、低保、五保、救助、殡改、婚姻、行政区划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7、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残联、老龄和法律服务工作。
8、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和各项奖励政策,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检查评估和实施人口计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开展,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9、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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