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政办发〔2018〕4号
积玉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7〕70号)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潜安监管〔2018〕6号)和精神,确保我镇实现安全生产“一无一降”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打击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的范围是全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三、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从2018年1月至12月,分成3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1月至3月)。各村(社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村(社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村(社区)应建立自查与整改档案,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书面报镇安办。各村(社区)应在2018年1月2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部署动员情况报送镇安办。
(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4月至10月底)。一是全面排查。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二是重点检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烟花爆竹无证经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重点进行检查;三是镇安办抽查。对各村(社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以突击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检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镇安办将跟踪督办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开展不深入的村(社区)实行重点督导。
(三)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各村(社区)要认真总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11月27日前报送镇安监局监管科。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各村(社区)应于每月12日、28日前向镇安办报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检查情况、查处情况、典型案例(详见附件1-4)。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村(社区)要充分运用广播、报纸、微信、QQ等媒体平台,结合“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要充分运用好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三)强化措施力度。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镇政府的要求,联合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对拒不接受管理的将依法处理。
(四)强化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相结合,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其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产销旺季“打非”工作还应按照潜安办﹝2017﹞91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创新做法与经验,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1.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
2.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检查情况统计表
3.烟花爆竹行业查处情况汇总表
4.烟花爆竹行业典型案件汇总表
联系人:刘石华;联系电话:16451147018
2018年1月20日
附件1
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
查处依据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无证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2.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伪造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3.退出停产、停产整改期间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或擅改设施设计、私搭乱建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5.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6.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7.违规使用氯酸钾、甲醇,或非法加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9.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1.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2.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13.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14.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3.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4.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超过限量产能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5.未使用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或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7.未落实领导带班、人员出入登记、药物领用登记、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培训教育等制度的(依据:安监总管三〔2016〕62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企业存在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九十三条)。
9.未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培训演练不到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附件2:
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合计 | ||
烟花爆竹 | 数量(家) | |
检查数量 | (家次) | |
覆盖率(%) | ||
烟花爆竹 | 数量(家) | |
检查数量 | (家次) | |
覆盖率(%) | ||
烟花爆竹 | 数量(家) | |
检查数量 | ||
覆盖率(%)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烟花爆竹行业查处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合计 | ||
检查企业 | (家/次) | |
警告 | (次) |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设备 | (起) |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 (家) |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 (个) |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 | (家) | 3 |
行政拘留 | (人) | |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 (人) | |
处罚罚款 | (万元)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 |||||||
烟花爆竹行业典型案件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非法违法单位(个人)名称 | 非法违法单位(行为)地址 | 非法违法具体行为 | 打击整治措施 | 实施单位 | 实施时间 | 效果跟踪 |
1 | |||||||
2 | |||||||
… | |||||||
说明:1.典型案例指附件3中填写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关闭取缔、行政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罚款等措施的所有案件。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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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玉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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