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办发〔2021〕9号
龙湾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0号)精神,为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村对照《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情况和分户申报表(电子表)分别报镇经管站、农技站、财管所。
联系人:章 卫13339720066
李祝生15972276114
龙湾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龙湾镇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实 施 方 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鄂农计发〔2021〕10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镇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
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各村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
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各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且历年缴纳承包租金,并在镇处经管站上账、开票、备案,才能纳入补贴范围。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以及不被经管部门认同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三)不享受补贴的范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程序与方式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到时镇。
(二)面积核实。镇组织政府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镇负责。具体由镇财政所、经管站、农技服务中心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镇公章后,由镇组织政府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应将全组(队)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队)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并拍摄留存影印资料。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镇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镇公章后以文件形式分别上报市经管局、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与方式
全镇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镇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镇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镇公章后,由镇组织政府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镇财政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农商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21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当地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镇财政部门要经常核查辖区内“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农民补贴专户后,市农商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市农商行在发放完补贴资金后,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在市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区镇处财政所,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村支部书记是补贴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农技、财政、经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镇农补办负责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全市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镇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补贴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矛盾按政策妥善化解。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镇统计汇总。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镇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统筹、协调与监督辖区内的农补政策落实工作,负责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与农商行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农商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经管部门负责审核镇申报的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农业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经管站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
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八)农商行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九)信访部门负责镇农补工作的来信来访的接访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与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市人民政府将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各地要在农户集中地方广泛张贴,同时在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加强政务公开。全镇将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财政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农业农村、财政、经管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工作监管。农技、财政、经管等部门及镇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五)实行责任追究。落实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延误工作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表样)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单位: 亩 | ||||||||||||||||||||
序号 | 姓名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面积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农户 签字 | |||||||||||||
家庭 人口 | 劳动力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确地 | 承包村组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长年抛荒 | 占补平衡中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乡镇政府审核人: 村干部: 经办人: | ||||||||||||||||||||
注: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面积填报在第17栏中扣除 | ||||||||||||||||||||
2、第10栏=第11栏至第16栏之和 3、第17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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