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农民朋友的公开信-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10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龙湾镇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15:26:5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15:26:53 名  称: 致广大农民朋友的公开信-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发布日期:2022-09-16 15:26 来源:龙湾镇人民政府

秸秆禁烧 人人有责

--致广大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你们辛苦了!2022年秋季收获季节即将到来,希望你们通过这封信认识焚烧秸秆的巨大危害,了解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觉禁烧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一、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污染的物质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5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提出,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政府成立了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指挥部,印发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焚烧秸秆危害巨大。一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二是危害人体健康。焚烧秸秆引起的烟雾对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影响很大。三是破坏土壤结构。秸秆焚烧入地三分,土壤肥力降低土壤板结加重,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三、露天焚烧秸秆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具有多种用途的可再生生物资源,秸秆中氮、磷、含量相当于化肥施用量的1/5,可以作为肥料还田如焚烧秸秆,秸秆中的有机物质和氮养分将丧失殆尽,只留下一些钾素和多呈不溶解状的磷素,难以被农作物吸收。

最后我们呼呼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并从我做起,不焚烧秸秆,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增强秸秆露天禁烧“与我有关、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发现火点或黑斑积极上报,举报电话:0728-6621006

潜江市龙湾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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