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中小学校,湖北出台新规!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0534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龙湾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11:24:4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11:24:40 名  称: 事关中小学校,湖北出台新规!

发布日期:2022-09-14 11:24 来源:湖北消防

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七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为全省16859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配备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为校长(园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备得力助手,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全省范围内,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是指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人员。由被聘任学校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暂行办法》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统筹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长聘任计划,建立拟聘任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保证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食品安全副校长。优先为偏远农村地区学校配备食品安全副校长。


根据《暂行办法》,食品安全副校长要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法律专业知识与食品安全管理实践经历;身心健康,热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和关心学生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成长规律。此前学校已有的分管后勤副校长,符合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条件的,可由学校明确为食品安全副校长。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副校长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食源性疾病预防、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反食品浪费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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