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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