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老新镇镇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712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老新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17:3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17:30:00 名  称: 关于印发《老新镇镇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1 17:30 来源:潜江市老新镇

老新镇镇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镇政府投资建设及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由镇政府作为业主方招标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镇成立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人大、镇纪委、镇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党政办为成员。工程项目实施要做好风险评估、征询社会意见、规范程序。

第四条为有效促进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单个项目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镇分管领导担任专班组长,相关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程监理为成员,工作专班负责管理单个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全过程,并做好资料归档。镇分管领导暨专班组长为项目法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项目报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做好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等,购买服务类项目必须要有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由镇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提请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所有项目需要报上级立项、评审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立项、评审。

第四章 招投标方式

    第七条 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九条  涉及特殊工程项目建设的可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必须严格按照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工程监理和现场管理,严禁违法发包及转包,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增加投资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统一决策、分工负责、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最终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在项目开工后每周向镇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工程进度等工程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由项目法人组织镇党代表、镇人大代表、普通党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工程实施的监管。凡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或因维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章 验收与决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提交相关资料,并书面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接到工程验收申请后,项目法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分别不少于2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财管所、经管站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小组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单一式三份,到场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后,项目验收小组、业主单位、施工方各执一份。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和审核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工程决算。决算由项目建设工作专班会同镇财管所联合审核签注意见,并由项目法人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党委会集体审核。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决算后五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审计。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凭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金额结算工程款。项目建设中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凭增值税发票付款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检查审计。

第八章 工程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依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整个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由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收集整理规范后移交到镇机关档案室交由镇党政办登记保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资料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上的移交项目及内容必须具体明细、真实完整,移交清单由移交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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