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宣传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369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老新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16:2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16:25:00 名  称: 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23-11-13 16:25 来源:潜江市减灾委办公室

、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三、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

1.因灾安置到乡镇福利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其各种救助资金应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福利院。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范围。

四、救助程序

各地要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包村(社区)负责人和驻村(社区)干部分片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抽查的核灾工作机制,加大灾情核查力度,核定灾情数据,建立灾情核查台账,为受灾人员救助提供详实依据。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救助:

1.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救灾应急资金发放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节选自《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机构改革后部分有改动)

潜江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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