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部分医保待遇政策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2768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老新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8日 17:3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8日 17:30:00 名  称: 我市调整部分医保待遇政策

发布日期:2021-05-28 17:30 来源:潜江市老新镇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医保筹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门诊特殊病支付、医用耗材支付限额、床位费限额六部分的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由原标准的10%调整为8%,其中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的由原标准的5%调整为4%。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未达到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据了解,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不变,市外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参保职工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的,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减半。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93%,二级调整为90%,三级调整为85%。退休人员按相应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取消了市外住院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办理了转诊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80%,未办理的调整为70%。对于特殊病支付,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和腹膜透析)、日间手术等参照住院管理取消住院起付标准,由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按政策支付。

《通知》明确,取消了医用耗材限额规定,职工医保方面,甲类医用耗材按住院支付比例支付;乙类医用耗材由参保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住院支付比例支付。居民医保方面,甲类医用耗材按住院支付比例支付,乙类医用耗材由参保个人分段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住院支付比例支付。取消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床位费限额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床位费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据悉,《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涉及住院待遇的,以入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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