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1179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老新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5日 17:3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5日 17:30:00 名  称: 关于印发《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5 17:30

村民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潜农补办2020〕1号)精神,为切实保护耕地地力,经政府同意,现将老新镇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要对照《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研究,抓紧落实。

二、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情况和分户申报表务必于20206月5上午12:00前报镇农补办

三、财政所、经管站、国土所、农技林管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商行等单位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赢得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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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和市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潜农补办20201精神,在应对新冠肺炎的特殊形势下,确保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各村、组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各镇处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且历年缴纳承包租金,并在镇处经管站上账、开票、备案,才能纳入补贴范围。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以及不被经管部门认同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三)不享受补贴的范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程序与方式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农补办

(二)面积核实。镇政府组织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镇农补办牵头,具体由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组织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5月29日--6月5日。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并拍摄留存影印资料。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后6月5日上午12:00前报镇农补办,镇统一汇总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核,作为市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与方式

全市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根据市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财政所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组织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各村、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镇财政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老新农商行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20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区镇处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老新农商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农商行在发放完补贴资金后,应向财政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在市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区镇处财政所,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村民委员会对补贴工作具体负责,镇纪检监察室、信访办、财政所、经管站、国土所、农技林管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商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政府负责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负责全补贴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矛盾按政策妥善化解。

村委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镇统计汇总。

农技站负责向镇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逐级审核后,汇总全镇补贴面积报市审定。

)财政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与农商行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农商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经管负责审核各村申报的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将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会同农技站上报。

镇纪检监察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负责向镇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已颁发林权证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等有关资料。

)农商行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信访负责全镇农补工作的来信来访的接访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与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村、各有关单位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政务公开。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0728-6841189,接受群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强化工作监管。镇将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对耕地面积申报、公示、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实行责任追究。落实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村、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延误工作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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