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丰办事处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结合泰丰办事处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禁建区域外)泰丰办事处内行政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第三条 本村居民实行一户一基政策,达到成家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必须按照以下两个条件:
1、老宅基地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新宅基地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达到以上两个条件,建房前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许可。
第四条 泰丰办事处内行政村以项目带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将拆迁后行政村农民集中安置在一起,形成相对集中的农民新社区,原行政村的建制和经济关系可保持不变。
第五条 规划保留的行政村,要按照新型农村集中居住的要求,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
第六条 对存在自然灾害隐患、供水规模过小且交通不便的散户农村居民,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迁集中。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生态的原则,要实现“两规、三清、五有、八通”的目标,即有新村建设规划和村改造规划,清理卫生死角、清理沟渠池塘、清理乱搭乱建,有公共厕所、有垃圾集中池或箱、有自来水、有宣传栏、有体育文娱场地,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及手机、通有线电视、通硬化封闭排污沟渠、通公共汽车、通互联网。
第八条 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鼓励各村从新农村建设住宅图集的建筑方案中进行村民表决,选定本村新建住宅的固定方案。农民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生态的原则,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可能采用坡屋顶。全村(社区)的建筑风格、外立面、高度、色彩应达到和谐统一的要求。
第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建房。
第十条 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住宅,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修缮,并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不得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危险住房标准需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及或D级,不能保证居民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村民在准备建房时,应先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村民居委会应当签署意见后,报泰丰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并向规建管办提出开工申请,由规建管办会同国土所管理人员定位勘测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泰丰办事处规建管办、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零星建房的核准、审批、监督和处罚管理工作。对未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未批先建或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泰丰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拆除。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行为,由交通行政部门和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农村村民从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农村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当向泰丰办事处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建施工任务,并需签订施工合同书和安全责任书。住宅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在办理完前期手续后,同样需将施工任务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建并签定施工合同书和安全责任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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