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小区人居环境水平,有效遏制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等“十乱”行为,泰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联合南荷社区对除尘小区内3处私搭乱建进行了集中拆除。
据了解,这3处私搭乱建占用小区公共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仅影响小区环境,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在拆除过程中,施工人员小心翼翼地处理彩钢瓦,轻拿轻放夹心彩钢板,防止造成损坏。执法人员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市民群众讲解法律法规以及私搭乱建的危害,劝导他们配合拆除,此次共拆除违法搭建50余平米。
下一步,综合执法中心将联合社区及相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一起,拆除一起,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创造小区整洁、靓丽的宜居环境。同时泰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形成私搭乱建巡查、监管、处置工作长效机制,防止私搭乱建现象的再次出现。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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