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处发〔2021〕5号
泰丰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相关部门: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12日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潜农业发〔202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街道行政区域非禁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农房建设活动管理。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村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含原址翻建、改扩建、新建等)的活动。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实用、经济、美观,与自然环境协调,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第七条 街道和村级组织应当加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地建房的意识。
规划和用地
第八条 街道按照《潜江市集中建设区(东部片区)城中村保留与更新规划》和《潜江市全域村庄布局规划(2020-2035)》指导下的村庄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宅基地布局。在全市村庄规划、用地指标未批复之前,农村村民确需建房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街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域、乡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合理安排农村住房用地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选址应当避开公路建筑控制区、通讯和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加油站和输气管道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等。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中心线算起,国道、省道不少于35米,县道不少于25米,乡道不少于17.5米。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村(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民建房应统一规划、统一管控,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3.6米。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内且符合规划要求,村民建房申请原址改建、扩建的,应依照本《细则》的第十六条办理。
第三章 农村村民建房
第十二条 农房建设的申请人必须为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村民。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
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 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3)、签署《潜江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和提交户籍证明、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证明、符合要求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效果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应当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提出审查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应核实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村级组织审查未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相关成员单位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化旅游、通信等部门的,街道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取得书面回复同意意见后,予以批准。予以批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6)、《潜江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7);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季度审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城乡建设办、经管站、综合执法中心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村村民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农村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农村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出具《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8)。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设住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村民应当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街道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村民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填写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按照潜江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农房建房选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农房建房通用图集,建房农村村民可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但不能改变确定的风格风貌,住房立面形式、色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村(组)选择风格类型及方案,并在实施前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方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效果图等。同时配建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市政公共设施,并妥善处理好住房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村内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街道及其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执法中心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执法中心作为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或民房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主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户建房活动和已建房屋的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视具体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七条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村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街道农办、城乡建设办、经管站、综合执法中心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述到事项或相关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3.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潜江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潜江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维维 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副组长:张帮炎 人大常委会泰丰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昌勇 党工委委员、纪委书记
蔡 雄 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孙 桦 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胡 坤 城乡建设管理办主任
罗新平 农业农村办主任
彭红兵 经济服务办副主任
袁梦莹 纪委副书记
吴 勇 城乡建设管理副主任
赵 峰 城乡建设管理副主任
吴 优 城乡建设管理副主任
张 红 城乡建设管理副主任
肖启军 派出所所长
杨士明 经管站站长
周立军 综合执法中心副主任
王小平 综合执法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城乡建设办,胡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梦莹、杨士明、吴勇、罗新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职责分工
按照“市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为认真落实市、街道和村级组织属地管理责任,成立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统筹协调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日常农村建房抽查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并落实“三到场”要求;
4.负责资料收集、审查、报批、档案整理。
经管站:
1.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2.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城乡建设办;
3.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街道城乡建设办:
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
2.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3.组织专业人员实施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农村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4.负责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综合执法中心:
1.开展巡查,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用非建设区土地或少批多建行为;
2.参与农房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农房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工作。
街道纪委: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严肃查处未严格按本细则实施的部门和个人。
村委会:
1.严格把关建房申请人资格;
2.严格按照前期审查程序要求履行职责;
3.提供宅基地审批手续代办服务,落实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口。
其他部门:
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涉及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化旅游、通信等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审查签署意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3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住房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建筑风貌: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与承诺 |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并郑重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农村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6个月内建成并使用;新住房建成后,在30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多余面积给村级组织。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村小组长:年月日 | |||||||||||||||||||||||
村级组织意见 | (盖章) 村委会主任:年月日 |
附件4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街道办事处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6个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30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住房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建筑风貌: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
区(镇、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国土)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月日 |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区(镇、街道)城乡建设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区(镇、街道)农经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区(镇、街道)分管领导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区(镇、街道)政府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 |||||||||||||||
制图人:年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潜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 件7
潜江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住房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备注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住房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坐落 |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
备注 |
农宅字号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图:潜农宅字_________号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
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8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住房占地面积 | m2 | 实际住房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风貌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风貌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区(镇、街道)有关机构验收意见 | 农经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综合执法中心(国土)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城乡建设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区(镇、街道) 分管领导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区(镇、街道)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9
泰丰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潜江市泰丰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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