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件工作规范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38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王场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11:38:1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11:38:19 名  称: 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件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0-11-24 11:38

申报项目登记

〔姓氏登记〕

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姓名登记〕

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填写不规范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公民到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曾用名登记〕

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不得随意增加曾用名或者将曾用名变更为现名。

〔宗教法名登记〕

已出家佛教徒或者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应当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或者道教法名,原世俗姓名登记为曾用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和伊斯兰教信徒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佛教、道教法名和伊斯兰教经名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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