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入伍注销】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居民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出 生 日 期 更 正
【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变更。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曰期。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者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一)其他可以佐证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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