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民 身 份 证 办 理
【办理条件】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有效期满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从办理之日起45日后至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
采集人像时应注意穿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化浓妆,露双耳,不能佩戴任何首饰。
【临时身份证申领】
公民在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场取证。
居住证办理
【办理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