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主要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
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标准。2022年城市全自理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为13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9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483元/月;2022年农村全自理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为1102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73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367元/月。
三、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办理程序。由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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