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 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融通公司)、监狱农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 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农场当年承包面积)面积基础
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镇、街道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 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 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 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 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镇、街道农户签
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镇、街道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 村组非承包地的,必须以报镇、街道经管站备案的土地承包合 同及进账收据,作为补贴发放凭据。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监狱农场的耕 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 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 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或分场)、融通公司、监狱 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所属部门存档备 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监狱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 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 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
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 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
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
年补贴资格。
6.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
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 补贴资金分配
(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 证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 面积、村组非承包地实测面积,以及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 江汉石油生态农业发展潜江有限公司、融通公司耕地等面积,
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给农户。
(二)根据当年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 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
补贴标准,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 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分场)组织农户据实填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农工)签字认可,村委会(分场)签字盖章后上报区镇街道。
(二)面积核实。 区镇街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 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
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
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 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 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 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
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 面积公示由区镇街道负责。具体由区镇 街道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 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区镇街道公章后,由区镇街道组织 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在全组农户聚 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
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 区镇街道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区镇街道公章后 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补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各管 理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市经管局负责审核、汇总各镇、街道上 报的补贴面积。市农补办收集、汇总数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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