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口管理区2021年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340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熊口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05日 11:4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5日 15:40:00 名  称: 熊口管理区2021年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1-04-05 15:40 来源:潜江市熊口管理区

熊口管理区2021年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农资市场打假,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和小龙虾投入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虾-稻”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出发突出抓好农资市场和小龙虾投入品管理,重点从小龙虾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全方位监管。以属地管理、相互协调、标本兼治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治理,狠抓违法案件查处,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端掉一批假劣农资窝点,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努力实现重点监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现场检查率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100%

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广长效监管措施完善农业入品追溯体系提高民群众满意度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资安全事件,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为我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无证、无文号、自编文号、套用文号、套用外包装自行生产等违法生产行为,说明书不规范、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和产品标签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药饲一体行为。

2兽药及“非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经营禁用兽药、废止目录兽药、“非药品”但标明具有药品功能及超范围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滥用兽用抗菌药物,人药、过期变质药、假劣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饲喂等违法生产行为。坚决查处小龙虾养殖过程中尤其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生产行为。

3种子: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等违法行为。

4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假劣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和限用高毒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成分无证生产经营、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5.肥料(生物肥料):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违法添加农药、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未经登记、未附标签、肥料(生物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或饲料功能的肥饲一体、肥药一体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区域

虾稻生产基地农资经营门店;龙虾交易市场;虾稻食品加工企业;小龙虾餐饮门店;虾稻种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等。

、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315-日至4月15日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会议、手机微信、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多种手段,结合农业四下乡、春季农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假劣农资识别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及时做好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坚持正面引导。

(二)监督抽查(416日530日

1、完善责任主体备案制度。一是实现“虾-稻”种养生产主体全面登记备案管理。各单位要将小龙虾生产的名称、地点、面积、模式、联系方式等及时录入台账系统;强化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大户自律,监督完善小龙虾养殖生产记录;组织监管人员深入种养基地,指导种养主体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正确做好生产记录。对记录不完整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生产环境监测制度、生产记录制度、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等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资经营户备案管理。加强种子、农药、兽药、渔药和肥料等农资经营户备案管理,重点强化“虾-稻”投入品经营备案,详细登记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点以及饲料、渔药种类和上级代理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特别对网络经营等重点盲区要纳入管理,严防无证无照、假冒伪劣等非法经营现象发生,做到守土有责。三是小龙虾流通领域管理。加强小龙虾流通经纪人管理,对其身份、虾源地、销售地(单位)等详细登记。

2、重抓生产投入品质量抽检。联合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全小龙虾渔药、饲料、非药品及农药品种进行抽检,重点检验饲料非法添加、非药品药品化、农药标签和成分不同、渔药超范围使用及添加隐性成分等内容。

3、抓好生态环境监管。全面开展龙虾养殖区面源污染调查,抓好污染源控制。加强“虾-稻”种养基地水质和土壤监测。配合市有关部门对种养区域河流、沟渠水体和土壤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检测重金属污染等。

(三)整治打击(315日630日

1、农资市场及小龙虾投入品市场集中整治。对全农资市场及小龙虾投入品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抓好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监管,严厉打击小龙虾饲料、兽药、种子、农药及肥料等5类农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借技术培训名义推销农资产品的非法商业营销行为,加强农资广告监管,查处未审先播、虚假宣传等行为。

 2、流通市场专项整治。一是加强龙虾交易市场整顿。健全龙虾经纪人名录资格备案制度,开展龙虾经纪人资格审批备案管理,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对象等。二是整治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查处在流通运输、加工环节非法添加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药剂的行为。三是严格准入、准出制度。对销售的鲜活龙虾全部推行“一票通”及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并做好产品质量信息追踪记录。四是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3、餐饮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一是严格落实加工企业主体责任。严查食品加工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龙虾用于食品加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强小龙虾餐饮业质量监管。督促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明细、保管进货相关凭证等;严禁经营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龙虾制作菜肴;严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非食用有害化学物质清洗小龙虾;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严禁滥用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4、集中曝光公示。一是集中曝光、销毁非法农资。对收缴的假劣种子、严禁销售使用的农(渔)药、非法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安全妥善保管,依照相关程序集中曝光并销毁。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上报市有关部门,并在全范围内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生产经营资质。

(四)总结整改(6月旬)

对农资市场及小龙虾生产、流通、加工餐饮各环节查出的问题,严格督促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重处或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严肃追责。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管理区成立市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本单位的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要求,落实本单位小龙生产、经营、流通、餐饮的集中整治工作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坚持联合执法,突出案件查处。

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促进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和质量检测三方机构形成合力。联合农业、水产、工商、公安、食药所等单位和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监督抽检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具有安全隐患的农资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做到端窝点、毁网络、惩骨干。

(三)强化工作纪律,明确工作任务

农资市场整顿和小龙虾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各单位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麻木不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信息,遇重大质量安全案件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明、消极懈怠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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