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申请相关社会救助时,救助申请可视同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书面申明,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三)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六)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
(七)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等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调解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八)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以及住院结算凭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入户调查。 镇民政办在收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要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等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其中,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是必须采用的方式。信息核对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入户调查,实地了解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逐一核实核对信息。入户调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做好入户调查记录并签字。
三、 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应当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市驻村工作队长、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得少于7名,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评议过程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争议较大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审核公示。民主评议小组对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提出认定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公示认定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认定要求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备案。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及时录入潜江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对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六、 低收入家庭认定后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认定。在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经济变动情况,逾期不按照规定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低收入家庭资格。镇人民政府发现该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采取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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