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55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熊口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08:44:5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08:44:59 名  称: 湖北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06-26 08:44 来源:潜江市熊口管理区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政策规定,现将申请低保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 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申请家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明确,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社会救助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要求相关单位、个人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时,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

  三、申请低保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申请低保时,应当提交身份证、申请及授权书、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等基本材料。

 四、低保申请办理的一般程序和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确认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五、实行社会救助信用管理

 ()激励守信。

低保申请对象经审查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确认;低保对象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视情给予6个月以内的渐退期。

()记录失信。

低保审核确认机关将记录申请对象、低保对象相关失信行为。申请人或低保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1.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收入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2.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的,3个月内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1.伪造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或刚性支出凭证的;

   2.未如实申报直接影响低保审核确认的车辆、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的;

    3.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收入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4.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已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的,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经批评教育仍未主动退回超期领取的救助款物的;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2年。

()惩戒失信。

审核确认期间,对一般失信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其低保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中止审核确认程序。

动态管理期间,对一般失信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及时调整低保金或停止低保;对严重失信行为立即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款物,对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在递交申请材料前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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