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县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的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初 稿)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599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熊口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12:44:1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12:44:18 名  称: 关于推进市县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的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初 稿)

发布日期:2020-12-01 12:44

关于推进市县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的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初  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2号)精神,加快推进市县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精神和全国农垦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我省选择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荆州沙市农场开展了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探索了政企分开、事企分离、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路径和模式。由于我省农垦国有农场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普遍存在发展定位不够清晰、行政化倾向明显、企业经营功能弱化、土地租赁关系固化、特色主导产业不强、农业经营机制不活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新时代农垦改革发展的主导方向和主线要求。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农场归属市县管理的垦区,要加快推进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努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国有现代农业企业。因此,加快推进市县垦区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农业国家队职责使命的时代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的现实要求,对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高质量推进市县区域经济发展和全省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资源资产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全面增强农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国有现代农业企业,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建设,推动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依法依规。保持农场国有经济属性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变,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农业生产经营为基础,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和湖北发展大局。

——坚持因地制宜,保持稳定。围绕制约农场发展的关键性因素,采取针对性措促进多样化发展,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确保农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坚持农场市场化改革方向,确立农场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农场平等享受国家、省、市、县普惠性政策,完善改革支持政策,解决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市、县(区)党委政府是推动农垦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和执行各项决策部署,承担改革具体工作。

(三)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县垦区区域性集团公司组建和农场公司化改造,构建“区域集团+产业公司+子公司(农场基地)”的组织架构和母子公司体制,强化企业经营功能,形成主导产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实力,形成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成为全省农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2021年,理顺管理区与农场关系,明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从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转变,将农场改造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国有现代农业企业。

——2022年,组建区域性农垦集团,推动农场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公司体制,按照权责明确、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农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2023年,区域性农垦集团和农场公司发展战略更加清晰、产业优势更加突出,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建成一批产业特色突出、影响力大、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国有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三、改革任务

(一)稳步推进区域集团化改革

1.组织区域性农垦集团。鼓励国有农场数量较多、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涉农国有农业资源,以国有农场为龙头,组建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打造国有现代农业投资运营平台。

2.组建农业产业公司。支持产业特色明显、关联度高、互补性强的农场,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建立以产业为基础、以资本(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型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带动农场企业化发展。鼓励农场和农垦企业以联合、联盟、联营、混合所有制改制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资产重组,组建一批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具有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二)大力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

3.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离。理顺管理区(办事处、乡镇)与农场的关系,明确功能定位。管理区(办事处、乡镇)负责农场区域内的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不再承担农场经营管理职能,与农场实行机构、职能、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明确管理区(办事处、乡镇)“三定方案”;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妥善解决编制内人员身份待遇和农场医疗卫生剥离等社会职能改革遗留问题。规范和完善农场社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社区办公经费、阵地建设、工作人员薪酬等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5.开展清产核资。市、县(区)政府国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农场清产核资工作,明确农场各类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政策,聘请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评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按有关程序处置资产,依法合理确定国有资本。

6.实施公司化改造。保留农场牌子和完整建制,实行农场企业法人实体登记,将农场全部国有资产注入公司,改革后名称可使用“行政区划+农场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赋予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改革过渡期间,农场公司董事长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农场党委书记担任,总经理按照国有企业主职干部选拔标准选配,董事长和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州)委统一管理。鼓励管理区(办事处、乡镇)编制内人员到农场公司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编制内人员可到农场公司兼职,严格实行兼职不兼薪政策。

7.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市、县(区)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农场公司出资人职能和资产监管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农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领导班子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建立与农场企业化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分配制度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目标考核和绩效管理办法。支持农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经济效益,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吸纳和留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

8.规范土地价值评估。在完成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对有争议的土地,由市、县(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调处并给予确权发证。依法依规对农场国有土地分类,开展土地价值评估,规范农场土地资本运作,增加农场企业资产和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改革中涉及的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依法处置,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强化以农场国有土地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平调、侵占农场国有资产。

(三)创新完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

9.完善“两田制”土地经营管理办法。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导向,合理确定资源量和承包租赁人员范围、资格。承包租赁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在农场统一规划、管理下从事农业生产。坚持农场国有土地属性,承包租赁人员不得将土地私自流转、入股。完善土地承包租赁收费价格机制,根据资源类型、面积,考虑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因素,合理确定价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级差地租、阶梯地租、浮动地租,防止无偿、低价、固化租金情况。农场收取的承包租赁费,用于保障企业日常运转、生产投入、偿还债务、产业发展等资金需求。加强对承包租赁费收支外部财务监督和审计。与农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非职工从业人员自主选择社会保险。严格合同管理,对达到退休年限人员、已就业人员等不符合资格条件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人员,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私自流转、拖欠承包租赁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解除合同并收回承包租赁资源。

10.强化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化农场企业在规划布局、结构调整、资本投入、生产标准、成本控制、加工销售及科技创新、融资等方面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切实承担企业统一经营主体的风险和责任。优化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场企业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1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持农场国有经济属性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变,建立符合农垦特点、适应农场企业化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市、县(区)政府要保留农场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坚持以农为本,着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场企业提高经营能力,发挥农场土地规模优势,高标准建设一批标准化农业产业基地,推动农业生产向集约化、规模化企业经营。

12.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市、县(区)政府授权国资委行使农场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依法对农场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和农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农场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加强农场国有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资产处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拨、划转农场国有资产,切实维护农场企业和职工权益。建立有效的目标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农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考核管理。
   (四)落实支持政策
  
13.全面落实农垦改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精神,将国有农场水、电、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切实将规划、土地、养老保险、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垦区各项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全覆盖。农场企业化改革过程中,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4.探索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研究制定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在不改变土地国有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保障机制,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备案、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平台建设等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农垦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15.严格落实农垦国有土地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农垦土地使用实际,合理安排农场建设用地指标,对农场生产用房、办公楼及其他房屋实行统一办证。依托农场土地进行土地整治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纳入当地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发生流转产生的收益和城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收益,专项用于农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国有农场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区)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积极用于国有农场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国有农场企业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发展具体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站位,凝聚改革共识,突出重点难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攻坚克难,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组织、人社、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农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统筹谋划和指导推动改革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国有农场的责任分工,列出时间表、改革任务,细化改革路径、方法措施、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县政府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备案。

(三)建立督导机制。将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目标任务、支持改革的政策完善和落实情况,列为市县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内容,压实改革主体责任。将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国有农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农垦改革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办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共性、难点问题。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国有农场职工群众意见,激发和调动基层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对农垦改革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及时宣传和推广改革典型经验,争取改革支持,营造有利用于推动改革的社会舆论环境。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预研预判,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要加强对本地区农垦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要求定期向省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报告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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