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民政局
关于我市拖船埠街等30处地理实体命名的
公告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名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潜江市民政局现对市政府批准的我市拖船埠街等30处地理实体命名进行社会公告。
(来源:今日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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