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街道办事处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4638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园林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14:42:2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14:42:27 名  称: 园林街道办事处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2-26 14:42 来源:园林街道办事处

园林街道办事处20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农场当年承包面积)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园林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园林财政局根据全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面积、村组非承包地实测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给农户

(二)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上级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于6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各村居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居签字盖章后上报街道

(二)面积核实。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园林财政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街道公章后,由街道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街道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街道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经管局

四、补贴资金发放

街道根据全市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园林财政局根据街道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街道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园林财政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街道公章后,由街道组织人员在村居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街道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园林财政财政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园林财政委托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潜江市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商行)发放,采用一卡通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园林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区、镇、街道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农商行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农商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园林财政园林财政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农业、经管、财政、自然资源、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一)街道全面负责辖区内补贴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矛盾按政策妥善化解。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统计汇总。

(三)农业部门负责向办事处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与市农商行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市农商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经管部门负责向街道提供农户确权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会同市农业局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土、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负责向街道、市监察局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已颁发林权证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等有关资料。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九)信访部门负责全处农补工作的来信来访的接访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与咨询。

六、有关要求

(一)政策宣传。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村居应及时在村居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0728-6299063     

园林财政局:0728-6297183

园林经管局:0728-6952002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街道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实行责任追究。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街道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延误工作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样表)


附件: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样表)


登记时间:          


              县(市、区)        乡(镇)                                                             单位:亩


序号

农户基本情况

流转耕地情况

扣除面积

申报补贴面积

农户签字


姓名

家庭人口

劳动力

身份证号

农商行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确权实测面积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流转转入的耕地

流转转出的耕地

合计

畜牧养殖场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非农业征占用地

1年以上抛荒耕地

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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