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 15号)文件精神,更好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促就业力度,我市将全面启动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
稳岗返还对象及标准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减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型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指标说明如下:
“上年减员率”为2023年减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减员率”=(“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返还方式
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将沿用“免审即享”经办模式,无需企业申报,由市人社部门通过省集中企保系统稳岗返还模板,提取企业数据并进行审核比对,对符合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经过公示程序后,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并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返还资金用途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成本支出。
如有疑问,请咨询
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728-623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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