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明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是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高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书管理局、市农业发展中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组成。
第四条 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若,接程序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批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批准。
当五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萄品安全工作情况。联备员雷要调整的,经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备案。
第三章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 分析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部署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第十一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四条 承办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交办的事项。筹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委托,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协调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的核查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召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主要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文件。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主要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
集人决定。会议主要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文件发文代字为“潜食药安委”,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文件发文代字为“潜食药安办”,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汇总后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负责同志。
第二十五条 建立述职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述职。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市食品安全委及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市食品药品安全委督办的事项。
(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八)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回访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或委托相关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紧急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主要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重大风险、重大案件(事件)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承办。原则上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在全市通报。通报内容包括:
(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三)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六)对镇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
全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七)有关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督导检查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收集、汇总,并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建立有关部门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执行共享信息的保密规定。
(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要求报送工作信息、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等。
(三)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要求: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要求报送的工作信息及时报送,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随时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报告。
(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依法依规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市级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编发《食品安全工作简报》,视信息内容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发送各管理区、办事处和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
第三十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委托,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管理区、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潜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二)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监测和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舆情。
(三)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单位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虚假、夸大、不当宣传、编造、散布虚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媒体及人员进行处理。
(四)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之中,并作为创建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市委政法委员会
(一)推动落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及时协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赋分权重不低于1%。
(三)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赋分权重不低于1%。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
(二)加大对食品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强食品药品相关基础建设。
(三)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
(四)总体协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存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
(七)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潜江市健康校园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学生健康行为养成、师生健康素养提高、学校卫生制度落实和食品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二)负责指导市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各学区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三)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五)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六)指导学区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科学专业的设置与发展。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医疗机构药品安全检查。
五、市科学技术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并纳入市科技工作规划。
(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三)鼓励开展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科技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提出全市食品药品工业发展战略,拟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药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推进食品药品企业的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质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
(三)监测分析食品、药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状况和相关安全信息。
(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做好应急药品储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储备药物的安全检查工作。
七、市公安局
(一)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进行协调和督办。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维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四)依法严厉打击阻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体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实施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九、市司法局
(一)负责组织疑难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研讨、会商工作。
(二)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三)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市财政局
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门预算经费。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一)督促食品药品行业严格落实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政策。
(二)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按国家数据发布要求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管理规定,对住建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并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监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强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六)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标准。严格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七)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四、市商务局
(一)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负责指导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商业诚信机制和食用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卫生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十五、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将旅游食品安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卫生健康委
(一)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贯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三)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督促医疗机构监测、报告和处理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负责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和医疗器械的存储、使用环境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有形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和核查处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到人,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录入案件有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八)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和实施本市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措施。
(九)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检查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药品破发、零售连锁总部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
(十二)督促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管理考核。
十八、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一)负责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开展无证流动食品摊贩和违法占道夜市排档的查处工作。
十九、市农业发展中心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负责农业技术、生态能源、畜牧特产、水产养殖、农业机械化、种子、植保、土肥等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业务工作。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计划,参与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协会、合作社、企业开展“潜江龙虾”“潜半夏”品牌创建等工作。
(三)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防疫工作。参与做好“三品一标”工作。
二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为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二)负责建设科学合理、分工明晰、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认证体系,为地方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承担食品药品委托检验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刑事办案需要,优先受理、优先分检、免费检测、依法出具检验报告。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提供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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