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办事处私房禁建工作效能问责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秩序管理,强化责任,推动禁建工作落实,根据《中心城区私房禁建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私房禁建工作效能问责,是指全处从事私房禁建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管控不严、措施不力,失职、渎职、违规等现象,造成新建或抢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中心城区私房禁建工作效能问责,应坚持以下原则:
1.教育为本,有责必究;
2.预防为主,从严监管;
3.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二、问责的对象和形式
第四条 问责的主要对象为:
1.处禁建办及相关责任人;
2.村(社区)及相关责任人;
3.驻村(社区)干部;
4.处直相关单位责任人。
第五条 问责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通报批评;
2.停职;
3.免职。
第六条 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本单位当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问责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处禁建办主要负责:
1.按照中心城区私房禁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私房禁建工作。
2.负责组织本辖区“三清”工作,掌握基本情况,确保真实、准确。一是清理私房建设情况,包括已建私房和在建私房拆前状况、现建设状况,并进行现场拍照存档,锁定现状,建立“一户一档”台账;二是清理空台基。对各村(居)现空宅基地进行摸底登记;三是清理党员、干部建房情况。
3.对辖区内私人建房进行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包括私房禁建的意义、原则、范围,以及疏导安置的工作流程、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等,具体口径以《政策宣传册》为准。
4.指导村居干部会同包保人员共同做好群众情绪疏导工作,化解信访矛盾。
5.负责做好禁建控管,配合拆除新建或抢建私房,主动维稳。
6.负责与私人建房户签订《潜江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调对接相关安置工作。
7.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天下午6:00以前将相关信息报市禁建办。
第八条 各村(社区)是辖区内私房禁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各自辖区内的管理任务,主要负责:
1.按照办事处统一部署开展私房禁建管控工作。
2.负责本村(居)的“三清”工作,掌握基本情况,确保真实、准确。一是清理私房建设情况,包括已建私房和在建私房拆前状况、现建设状况,并进行现场拍照存档,锁定现状,建立“一户一档”台账;二是清理空台基。对各村(居)现空宅基地进行摸底登记;三是清理党员、干部建房情况。
3.负责对辖区内私人建房进行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包括私房禁建的意义、原则、范围,以及疏导安置的工作流程、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等,具体口径以《政策宣传册》为准。
4.做好禁建控管工作。按照“三及时、一配合、一主动”的要求,对辖区内私人建房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配合拆除新建或抢建私房,主动维稳。
5.在包保人员的指导下共同做好群众情绪疏导工作,化解信访矛盾,保持信息互通。
6.在包保人员的协助下,做好《潜江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所需各项资料的收集、测算和准备工作,对接相关安置工作。
7.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天下午5:00以前将相关信息报办事处汇总。
第九条 驻村(社区)干部对辖区内的私房禁建工作负领导责任,承担所驻辖区内的禁建包保任务,与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同责,主要负责:
1.督促村(社区)干部开展巡查、记好巡查台帐和向上级报告等工作,对有抢建苗头但尚未形成抢建事实的,要会同村(社区)干部和包保干部一起向当事人宣传好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教育劝导努力将抢建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2.对正在实施的抢建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安排村(社区)干部和包保人员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动员当事人自拆;对继续抢建或逾期不自拆的违规建设,要及时向处禁建办和包保单位负责人报告,做好拆除及善后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存量违建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十条 规划、国土部门是私房禁建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
负责对辖区内在建私房的日常巡查,发现抢建时第一时间制止和下发停工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并报告处禁建办。
四、问责的标准
第十一条 处禁建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新发生抢建处置不力或经处私房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处置不当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未按职责规定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 村(社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接到群众举报、收到上级交办、包保人员通知、巡查发现新发生抢建信息后,未做到“三及时、一配合、一主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配合拆违,主动维稳)的,造成抢建泛滥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对村(社区)书记、主任在全处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停职处理,待消除影响后再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恢复原职务;累计通报批评2次的,对村(社区)书记、主任停职处理,待消除影响后再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恢复原职务,分管领导就地免职;累计通报批评3次以上,追究书记、主任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2.村(社区)干部带头顶风作案或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按规定撤销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驻村(社区)干部的责任与联系村(社区)的责任直接挂钩,所联系村(社区)失职被通报批评的,对应驻村(社区)责任人同批评、同问责、同通报;累计2次的,由处纪委对驻村(社区)领导诫勉谈话;累计3次的,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档案,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处直规划、国土部门日常巡查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收到上级交办或包保人员通知抢建信息后,24小时内未立案,一周内未完成调查取证,或对抢建处置不力造成抢建事实的,由办事处函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市禁建办追责处理。
五、问责的程序及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上述对象的问责,统一由办事处党委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受到问责的,按照《园林办事处重点工作问责实施办法》扣除相应工资和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办事处党委提出书面申辩。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党委办公室、办事处城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原有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此件为准,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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