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现就全面推进我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明析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维护农民权益原则。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所有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努力使农民通过改革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2、注重因地制宜,民主议定的原则。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村(居)先行改革,实行一村(居)一策,一个村(居)一个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议定,稳步推进。
3、坚持公正公平,全程监督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改革方案要通过充分的论证,并进行民主讨论,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4、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的农村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全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一年开展试点,四年推进到位”的思路实施。到2018年全处完成所有村(居)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力争到2019年10月底全处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督有力”的现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改革主体。园林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渔池、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持有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资产底数。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按照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将集体资产所有权明确到相应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进一步落实省市制发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建立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权产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建立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全省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联网。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按照《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集体成员)身份,完善集体成员身份取得、变更、丧失的管理办法,建立集体成员登记备案制度。
(三)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实行家庭承包、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的所有成员。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集体资产股份设置以成员股为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成员股进一步分为基本股、劳龄股等,确保集体成员人人享有股份,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别。集体资产股份管理原则上采用静态管理模式,股权配置完成后不再随集体成员增减变动而调整。成员家庭在改革后新增的人口,具备集体成员身份取得条件的,可以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完成集体资产量化配置的村(居)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四)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份证书和台帐管理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向集体成员出具股份证书,集体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要记载在股权证书上,并与成员名册一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归档管理。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制度,允许集体成员采取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方式有偿退出个人持有的股权,明确规定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合理设置成员占有股权比重的上限。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制度,规范集体资产成员股权继承的程序。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人不是集体成员的,只享有与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权利。
(五)完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市经管局登记,领取组织登记证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获取法人和其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据此办理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手续。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确保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履职、承担责任;防止少数人操控和集体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强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妥善处理好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居)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关系。建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居),村(居)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要实行组织、职能、财务分离,有条件的可以探索村(居)民自治组织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分离。没有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居),要在基层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居)民自治事务。
(六)多种途径发展集体经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自主开发、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和集体资产资源,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物业经济,建设物业项目,盘活闲置的不动产;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办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参股企业、村企共建、村村合作、扶贫开发等方式,发展多元化经营。股份经济合作社选择经营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防止盲目投资立项。严格禁止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七)完善促进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有效行使土地发包、收回、调整、监管权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探索创新符合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担保物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健全留地安置办法,制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办法,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步骤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组建工作专班。依托村(居)“两委”,成立由村(居)“两委”老党员、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二是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政策和法律以及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专班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表决通过,报办事处审核、市经管局审批后实施。
(二)开展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居)除农村承包土地、农户宅基地、自留地以外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帐证相符和帐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帐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帐或者调整帐目;对长期借出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如数退赔,涉及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帐管理。
(三)确认集体成员。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工作主要分六步进行:1、调查摸底。对户籍在村(居)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村(居)内所有人员身份,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统计内容为所在村(居)户籍人员,分清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2、划定类别。以调查摸底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是以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初步界定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召开村(居)“两委”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小组户主会议界定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3、公示结果。村(居)委会将清人分类的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民主决策。在充分吸收群众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居)组干部、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由群众讨论通过方案,并签字认可。5、成员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经认定,要将其成员基本信息登录记载在成员名册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具体内容包括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等基本情况,当成员身份发生变动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成员名册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6、成员备案。成员名册上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信息报经管部门存档以备查考。在成员身份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经管部门备案、更新。
(四)合理配置股份。
将已清理核实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转换成股份资本,按清理确认的本村(居)人数进行股权配置。配置股权要兼顾各方利益,要结合本村(居)实际,经绝大多数群众认可。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鼓励突破平均分配股权的框框,但要注意适当平衡,并考虑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因素。配置股份的工作步骤:一是确定量化资产的数额。即确定经清查核实、价值评估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确认的经营性资产的数额。二是明确参与量化人员的范围。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享有集体资产股份量化资格的人员范围。三是确定每位股东享有集体资产股份的份额。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额配置到人,明确每位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组级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转换成股份资本,在本组成员中进行股权配置。
(五)建立合作组织。
以村(居)为单位,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分四步: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二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两清”结果和股份配置方案,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是将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和选举的结果报办事处审核并报市经管部门审批;四是颁发“三证”。由市经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登记证书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股东颁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
(六)健全管理制度。
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后,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股份合作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制度》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实行帐务、资金委托“双代管”制度,由办事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集中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在办事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办事处、村(居)两级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党委主要领导直接挂帅,靠前指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目标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其成员的共有资产,要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避免和防止改革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在改革工作中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变卖集体资产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对因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上访事件的,将予以严肃追责。
(三)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和鼓励大胆探索,在资产量化,成员资格认定,股权设置和资产运营等方面,不断创新改革形式,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四)严格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序列,建立改革台帐,制定验收标准,严格 检查验收。加强监管督查。建立改革信息统计报告机制,定期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年底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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