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届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3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5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6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8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2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3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行为进行检查 | |
14 | 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设施进行检查 | |
15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无 | 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检查 |
备注:职责边届依据市司法局审查报告确定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潜江市财政局(潜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届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无 |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2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 无 | 对违反办法行为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吊销登记证 | |
3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无 | 对违反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
4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无 | 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责令限期归还或赔偿;并处罚款。 | |
5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无 |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依法注销经营权证 | |
6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对市直部门、街道违反条例的,予以责令限期纠正;责令退还;没收款物,处以罚款。 | 对除市直部门、街道以外的违反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责令退还;没收款物,处以罚款。 |
备注:职责边届依据市司法局审查报告确定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届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对发生在市管河渠上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本辖区内市管河渠以外的其他河渠此类违法行为处罚工作。对市管河渠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
2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对发生在市管河渠上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本辖区内市管河渠以外的其他河渠此类违法行为处罚工作。对市管河渠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
3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市管河渠、湖泊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本辖区内市管河渠、湖泊以外的其他河渠、湖泊此类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 |
4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市管湖泊的此类违法进行处罚 | 负责本辖区内湖泊日常管护和巡查,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 |
5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 对发生在市管河渠上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本辖区内市管河渠以外的其他河渠此类违法行为处罚工作。 | |
6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 对发生在市管河渠上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本辖区内市管河渠以外的其他河渠此类违法行为处罚工作 | |
7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对发生在市管河渠上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本辖区内市管河渠以外的其他河渠此类违法行为处罚工作。对市管河渠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
8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办法》 | 对市域内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排查,发生问题,及时上报。 | |
9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无 |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0 | 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 对发生在市域内的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辖区内此项工作的巡查,对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1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指导属地政府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强制拆除 |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
12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对发生在市域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负责辖区内此项工作的巡查,对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3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和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代清除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市级湖泊上的此类行为,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清除工作 | 对本辖区内湖泊加强日常管护和巡查,具体承担此类行为的清除任务,恢复湖泊原状 | |
14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对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关管理检查 | 对市管水利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 对市管水利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
15 |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对市管河渠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 对市管水利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 |
16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在市管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对市管以外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
17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协调指导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对本辖区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打击 |
备注:职责边届依据市司法局审查报告确定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届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目录开展检查 | 对本辖区内执法目录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单位。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开展检查 |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单位 |
备注:职责边届依据市司法局审查报告确定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届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企业进行处罚 | |
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 | |
3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 | |
4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 |
5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 |
6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 |
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 | |
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 | |
9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无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 | |
10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负责全市在册危房安监督管理、督办 | 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
备注:职责边届依据市司法局审查报告确定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届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2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外的乡、村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3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外的乡、村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外的乡、村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外的乡、村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6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外的乡、村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外的乡、村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国、省、县公路外的乡、村公路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备注:职责边届依据市司法局审查报告确定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届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此类事项的审批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事项的审批 | |
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房项目施工单位此类事项审批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事项审批 | |
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5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6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7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8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9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工业、建筑、宾馆酒店、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0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宽叶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11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12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13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
14 | 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建设市级静态停车处罚平台,受理全市静态停车处罚信息,与市公安交警处罚平台对接,统一处理违停信息,收缴罚款,按各街道上报情况及财政规定进行一定比例退拨款 | 对辖区内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村(居)等道路上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5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转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或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16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转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或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17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 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1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转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或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19 | 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转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或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0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1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2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3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4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5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6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7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8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29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0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1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房项目施工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2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地围栏外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房项目施工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3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刻度项目施工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4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5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为,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6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8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39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0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1 | 对运载散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了,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房项目施工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3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5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6 | 对擅自饲养家禽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7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48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主,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内违法行为处罚 | |
49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 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1 | 以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增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在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运输的企业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6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7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8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59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0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1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2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3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4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在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6 | 对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房项目施工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7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房项目施工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8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公房项目施工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公房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范围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69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0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1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咱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2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3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4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5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6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7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78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单位(企业、机关、事业、酒店、宾馆、医院)或其他组织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单位(企业、机关、事业、酒店、宾馆、医院)或者他组织以外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范围以外的单位等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79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主次干道或范围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80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81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强制 | |
82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强制 | |
83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对中心城区园林、泰丰、杨市范围内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广华寺、周矶、泽口、高场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84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检查 | |
85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检查 | |
86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检查 | |
87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88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89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90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91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92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93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处罚 | |
94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无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检查 |
备注:职责边届依据市司法局审查报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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