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058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运粮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18日 11:12:1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8日 11:12:15 名  称: 潜江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2-18 11:12 来源:潜江市民政局

潜江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24十大民生实事关于市、县两级城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达5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助餐服务扶持政策,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提质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民办函202410)、《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22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补贴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公益属性、综合监管”的总原则,更好的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通过适当的资金支持,推进“中央厨房+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送餐上门服务”等助餐服务模式的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类型

分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有潜江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给予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照每人每天3元标准补贴。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区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区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初审后,市民政局进行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人本人中餐或晚餐进行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好登记、统计,与民政局据实结算,但每年不超过6万元

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市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中央厨房:对新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贴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老年助餐点:对新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贴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区镇街道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向市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于3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

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央厨房、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人数达800人及以上,且年就餐人次达到25000人次的,每年给与5万元运营补贴;对年就餐人数300-800之间,且年就餐人次达到15000人次的,每年给与2万元运营补贴;对年就餐人数300人以下,且年就餐人次达到10000人次的,每年给与1万元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市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的,不发放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助餐服务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助餐服务机构应接入市级助餐服务系统,主动接受监管,未接入系统的不予补贴。

(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后期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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