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24年十大民生实事关于市、县两级城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达5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助餐服务扶持政策,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提质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民办函〔2024〕10号)、《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2〕2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补贴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公益属性、综合监管”的总原则,更好的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通过适当的资金支持,推进“中央厨房+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送餐上门服务”等助餐服务模式的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类型
分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对有潜江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给予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天3元标准补贴。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区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区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初审后,市民政局进行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人本人中餐或晚餐进行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好登记、统计,与市民政局据实结算,但每年不超过6万元。
(二)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市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中央厨房:对新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贴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老年助餐点:对新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贴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区镇街道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向市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于3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央厨房、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人数达800人及以上,且年就餐人次达到25000人次的,每年给与5万元运营补贴;对年就餐人数在300-800人之间,且年就餐人次达到15000人次的,每年给与2万元运营补贴;对年就餐人数300人以下,且年就餐人次达到10000人次的,每年给与1万元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市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数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的,不发放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助餐服务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助餐服务机构应接入市级助餐服务系统,主动接受监管,未接入系统的不予补贴。
(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后期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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