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68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运粮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14:23:3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14:23:35 名  称: 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2-10 14:23 来源:运粮湖管理区

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村民办理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及时劝阻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加强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报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向市政府申报将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当年属地政府预算。

    (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行为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江汉平原潜江民居建设图集;指导农房建设,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保障农房质量和安全;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四)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不动产确权登记;为乡镇(街道)审批提供技术指导。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督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动态巡查,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行为。

    (六)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经管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用地标准,核实农村宅基地个人建房资格、面积标准,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负责推进全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市镇一体化”建设,支持镇级农房宅基地审批系统数据对接上图,建立相关数据更新机制,确保数据详实、可控。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二)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超过 3.6米。

    (三)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宅基地用地布局和建筑风貌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选址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文物古迹等保护范围和高压输变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信线路等重要设施管控范围内。新建住房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及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分别不少于30米、20米、15 米、10米、5米。控制范围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扩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并参与宅基地建房距离、高程等联合审查。

    (四)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3.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用作其他经营用途的;

    4.选址在主城区红线管理范围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的情形。

    三、审批和建设

    (一)审批机制和工作流程。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及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

    2.镇级审批。各镇(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材料后,审批前由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建办(规建管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经管站、农办等镇直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和联合审议。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街道办事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规定要求,是否符合农房建筑风貌(江汉平原潜江民居推广图集)等要求,是否符合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卫健、文旅等部门相关管控要求。根据审核情况,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建办(规建管办公室)反馈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反馈至申请农户;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农户不予通过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工程建设。

    1.设计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编制江汉平原潜江民居推广图集,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求意见和集中评议,选择适合本地风貌的建筑风格图集,用以指导农户住房建设。

    2.施工队伍。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资质审查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可以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专业合作社等进行承揽。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录入全国乡村建设工匠信息系统平台,并在村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3.过程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城建办(规建管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农办、经管站等镇直单位(若因机构改革无相关单位的,参照职能组织单位参加),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四到场”要求;市直相关部门在属地政府无派出机构的,需指派专人参加。审批前,组织实地联合审查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建房村民与属地政府签订建新拆旧承诺书;批准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定桩、放线;工程施工中,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劝阻、上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

    4.竣工验收。农户住房建筑工程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核实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施工方代表,对农户住房建筑工程进行现场竣工核实验收,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占地面积及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情况》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备案;未经核实验收或核实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行为监管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由属地城建办/规建管办牵头),建立村“两委”落实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责任的考核机制,并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集中窗口受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保障办公条件。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市经管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窗口要添置配套技术装备,确保有办公设备、有技术支撑、有数据资料。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数公基平台,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市经管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广播、电视、横幅、宣传栏等多形式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重点掌握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和流程等政策业务。对农民群众要充分宣传告知宅基地申请条件、布局要求、面积标准、用途管制、规划许可等政策规定,增强农户依法建房意识。

    (四)严格执法督查。市直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要建立农村建房动态巡查、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市、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联动,开展综合执法。探索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强化督查问责。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协同相关部门建立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市直相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管理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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