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18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运粮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14:20:3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14:20:33 名  称: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24-02-20 14:20 来源:运粮湖管理区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各区镇街道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

(三)面积补贴核定

1、面积申报。

村委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区镇街道。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小麦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稻谷、小麦种植面积),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盖章后上报区镇街道。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2、面积核实。

各区镇街道组织专班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3、面积确认。

各区镇街道根据核实情况,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区镇街道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相关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管理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市经管局审核、汇总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市农补办收集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补贴面积,按照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1、资金分解。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2、资金公示。各区镇街道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各区镇街道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政府公章后,由各区镇街道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区镇街道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区镇街道财政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3、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农村商业银行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

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市农村商业银行补贴账户后,市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一卡通”注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市农村商业银行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市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市财政局。

4、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五)政策宣传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对种粮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种粮生产者信息公示。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设立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同的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0728-6273061    

     市财政局:0728-6273018

     市经管局:0728-623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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