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2021年6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以及日常规范管理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贴息对象。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推进畜牧业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农发〔2024〕28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生猪等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在政策实施期内符合规定的贷款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范围。
二、关于发放贷款银行。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三、关于贴息时限。为方便核算,将贴息期限改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贷款贴息申请,坚决杜绝重复申报政策性贴息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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