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391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运粮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10:11:2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10:11:29 名  称: 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9-07 10:11 来源:运粮湖管理区

为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持全市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文件要求,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所称电动自行车包括两类是合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获得CCC认证的两轮电动车二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1-2018),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有电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

二、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所售电动车的属性和使用风险,严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以虚假标识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的低速电动车

三、合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未按规定取得牌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对2021年8月13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计算。过渡期内对低速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管理2021年8月13日后购买的低速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适用过渡期管理措施,禁止上路行驶。

五、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10月31日实行集中登记上牌。对2021年8月13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2021年8月13日后购买的低速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禁止上路行驶。2021年10月3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低速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标识)核发由市公安局负责

六、园林城区章华中路(章华中路潜阳路交叉路口至北门转盘)、潜阳路(潜阳路泰丰路交叉路口至五孔桥)、江汉路全段东风路(东风路江汉路交叉路口至东风路东方路交叉路口)、建设街全段等主要道路,每日8:00时至19:00时禁止低速电动车通行(邮政快递行业和下肢残疾人使用车辆除外)

七、驾驶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应遵守交通信号,在非机动车道或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不得有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乱走斜穿、乱停乱放、违法载人等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不得有擅自安装遮阳、遮阳伞等行为。

八、驾驶低速电动车不得有违法装载、非法营运和非法占道流动经营等行为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法处罚。身份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所属单位,接送学生的一律通报至学生学校,快递、外卖一律通报至所属公司,并通过电视、电合、报纸和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曝光

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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